丢失、被盗防伪税控设备处理
一、条件: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、被盗金税卡、IC卡、读卡器、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,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,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。
二、依据: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9〕221号)
三、所需资料:
(一)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:
《丢失、被盗金税卡(IC卡)情况表》,2份
(二)纳税人应提供资料:
1.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(注明企业名称、专用设备编号、丢失被盗时间等)
2.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
四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:
丢失后立即报告。
五、审批时限:
提供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。
六、程序:
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,主管税务机关受理、审核、批准(决定)。